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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

Misunderstanding, overinterpretation and distortion of homosexuality studies

這其實是一個老話題了,但這幾天看到一篇被轉載的文章,發現有些證據,以刻意誤導的方式,被過度解讀,非常糟糕,所以決定寫一篇來講一下我對同性戀研究的了解。但這不是我自己的領域,如果我的資訊有過時的地方,還麻煩各位指正。


總結一下,這篇文章的觀點有三:

1) 同性戀是由環境因素 (environmental factors) 決定,而非基因因素 (genetic factors) ,因此社會因子 (social factors/ socially acquired) ,例如政策、文化和教育,會影響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。

2) 性傾向 (sexual orientation) 是可以被塑造的。也就是說,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,是可以被改變的。

3) 社會文化對同性戀的認同,會增加同性戀的數量。因此修法通過同性可以結婚,會讓同性戀變得更多。

接下來,讓我來試著對這三個觀點各個擊破。不過在開始之前,我要先提一點,就是目前大部份關於同性戀的研究,都是針對男同性戀做的。我們對於女同性戀的了解遠少於男同性戀,也不知道適用於男同性戀的理論是否能直接套用到女同性戀身上。

關於第一點,至少就我個人知道的部分,學術界從來沒有一個共識是同性戀完全不是由基因因素 (genetic factors) 造成的。我們有很多關於這部分的研究,其中一部份來自同卵雙胞胎。同卵雙胞胎理論上具有相同的基因體 (genome),也就是他們的基因組成是相同的,有著一模一樣的基因編碼。因此,若同性戀完全是由基因因素決定,我們會預期同卵雙胞胎中的其中一個,如果是同性戀,那麼另外一個也一定會是同性戀。

但研究的結果和這個預測並不相符。根據這篇BBC的報導 (非常好的報導,有空可以讀一讀) ,如果同卵雙胞胎中的其中一方是同性戀,他的兄弟也是同性戀的機會大約在20%。每個研究結果會有一些差異,但基本上你都會觀察到同卵雙胞胎的性傾向,相關性遠高於基因組成不相似的人。可由於不是100%,我們的確可以推論,基因因素並不是決定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的唯一因素。

可是這並不代表,同性戀就是由環境因素,而不是基因因素來決定的。因為如果基因因素完全不具有角色,那麼我們不應該觀察到同卵雙胞胎的性傾向有任何關聯 (association) 。上述研究成果指出,這不是一個either...or的問題。環境因素和基因因素,都不是單一的決定因子 (determinants) ,而是各有貢獻 (both are contributors), 以共同交互作用的方式,來決定一個人是否為同性戀。

除了上面關於表現型 (phenotypes) 的研究結果之外,早在1993年,於一篇叫做 "A linkage between DNA markers on the X chromosome and male sexual orientation"的 Science 文章中,科學家就已經找到證據,認為同性戀的形成,可能有基因因子在其中扮演角色,當時甚至有gay gene將會被找到的說法。

隨著時間推移,我們慢慢知道了,單一一個的gay gene很可能並不存在,但基因對於性取向的影響,卻很明顯。最近,在一篇叫做"Genome-wide scan demonstrates significant linkage for male sexual orientation"的研究裡,那個1993年的發現,被用一樣的方法,以更大的樣本數和更仔細的分析,重現了一遍。當初找到在基因體內,和同性戀有相關的位置 (locus) ,在這篇文章中,也被重現了出來。

這兩篇研究,都是用相對較舊的方式 (linkage analysis) 做的研究,所以無法將與同性戀相關的基因片段,做非常仔細的定位。但近年因為GWAS這個技術的快速發展,在不久的將來,我們應該可以看到更多更詳細的研究,告訴我們到底哪些DNA片段,甚至哪些SNP,和同性戀相關,這樣就能夠做更仔細的生物機制研究。

相對於基因因子的進展,環境因子的研究,可以說是仍陷在五里霧中。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,必須先釐清。我們說的基因因子 (genetic factors) ,是指遺傳下來,在你基因體裡的東西,而環境因子,則是任何非基因因子的部分。也就是說,環境因子,並不等同於社會因素 (social factors) 。舉例來說,關節受過傷的職業運動員,未來會比較容易得退化性關節炎,這就是一個環境因素,但和政策、文化等社會因素不見得有關係。

所以如果未來我們做出一個研究,發現日照時間長短,會影響性傾向,這也是環境因素。因此,直接把「環境因素在同性性傾向的形成中有角色」,衍生為社會因素將決定人的性傾向,是很明顯的過度推論。在前頭我提到了環境因子的研究仍在五里霧中,很大一部份原因,就是我們不知道這個環境因子,到底是什麼,所以直接把等同於社會因素會影響性傾向,是很離譜的做法。

在講同性戀研究時,很喜歡提到的一個例子,是曾有研究者發現,一個小孩的哥哥越多,他越可能成為同性戀。為了解釋這個現象,研究者用非常間接的方法,提出了媽媽的免疫系統,會對子宮裡的小男孩產生反應,進而影響小男孩的腦部發育。懷了第一胎男嬰之後,這個反應才會產生,之後越來越強,導致之後的男嬰成為同性戀的機率也越來越大。這個理論又剛好對應了某些PETMRI研究,顯示同性戀的腦部構造,和異性戀稍有不同,所以在講同性戀的研究時,常會提到這個理論。可是我們並沒有直接證據顯示,這個假設是正確的。

這裡還有第三個層面,是我們以前沒有考慮過的,那就是表遺傳 (epigenetics) 。表遺傳影響的主要是基因的調控,也就是說,即使擁有完全相同基因體的兩個個體,他們的基因表現可能會因為表遺傳的差異,而有所不同。目前的證據,並不支持同卵雙胞胎的表遺傳也會完全一樣,所以這也可能可以用來解釋同卵雙胞胎性傾向不同的情形。可惜表遺傳的研究,特別是這種沒有明確目標,必須用到omics技術的表基因體 (epigenomics) 研究,現在才剛開始起飛,所以相關的資料並不多。

講到這裡,我們應該可以下一個結論:「證據顯示,在同性戀的形成中,基因和環境因子,可能都扮演了一部份的角色。但環境因子,不等同於社會因子,所以無法推論為同性戀可藉由教育、政治或其他原因獲得。」這樣,應該就足以推翻該篇文章提出的第一個論點。

而二個論點:「性傾向是可以被塑造的」,則是很明顯的過度解讀。

一般來說,我們會認為基因因子是先天而無法被改變的。舉例來說,你眼睛的顏色是純由基因決定,所以你的眼睛如果是黑的,就會一輩子是黑的,不會忽然變成白的。但純由環境因子決定的性徵 (pheotypes) ,卻未必會隨環境不同而改變。這主要是因為,如果環境因子,影響的是發育過程,一旦發育完成,你就很難再去改變這個性徵。譬如很多營養不良對小孩發育造成的影響,就屬此類。

至於環境和基因因子都扮演一定角色的性徵,就更難以這樣簡單推論。因此,主觀認定因為同性戀的形成有環境因子的成份,所以就可以被改變,被後天形塑,是非常明顯的過度推論。

對於性傾向 (sexual orientation) 能否被改變,我們的了解其實非常少。最主要是這類研究非常難做。其中一個理由,是我們通常是利用配偶或伴侶的選擇,來觀察同性戀數量上的變化。譬如說,我們會觀察在開放同性結婚之後,是不是選擇同性伴侶的數量有所增加。

但這樣的研究有兩個問題。第一個問題是,一個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態度,的確會影響社會成員伴侶選擇的傾向,但這不代表,這個政策改變了性傾向。譬如在某些極度仇視同性戀,甚至會將之判處死刑的社會,很多同性戀可能會選擇乾脆不結婚,或著還是和異性結婚。所以你很難推論,你看到的改變,是性傾向的改變,還是同性戀變得敢於表達自己的性傾向。

同理,即使是在對同性戀相對開放的國家,願意承認自己是同性戀的人仍舊是少數,因此我們沒有一個基準值,知道本來在族群內有多少人是同性戀。在這樣的情況下,任何對同性戀友善的社會改變 (pro-homosexual) ,造成的可能是本來的同性戀更願意承認自己是同性戀,而不是增加了同性戀的人數。就好像我們做選舉民調的時候的時候有表態率,今天候選人A本來的支持度是20%,B是30%,但表態率只有5%。後來發生了X事件,表態率變成了100%,A候選人支持度變成51%,B變成49%,你會很難判斷,是這個族群中,A和B兩候選人,本來的支持度就是51:49,只是以前比較多支持B的人表態,還是因為X事件,所以A和B兩人的支持度改變了。

因為這些原因,這類政策和文化與同性戀關係的研究,自己往往都會告訴你,在解讀他們的數據時,要非常小心。

總而言之,我們對於性傾向一旦形成之後,能否再被改變,目前是沒有定論的。可能環境和基因的交互作用,只在某階段以前有影響,一旦定型,就再也無法被改變。也可能環境因素一直都會影響性傾向。所以現在就下結論說性傾向可以被改變,是過度衍生,也過度簡化的說法。

這同時也駁斥了第三個論點:「社會文化對同性戀的認同,會增加同性戀的數量。」既然都不知道同性戀傾向能否被改變,也不知道社會因子對同性戀的影響,如何能推論社會文化會改變同性戀的數量?當然也就更別提某單一因素,像是通過同性婚姻法案,是否會讓同性戀增加了。可以確定的是,一旦法案通過,同性結婚的數量一定會增加,因為以前不能結,現在可以結了。

最終,我還是想要強調,同性戀和我們一樣都是人。他們應該要享有和我們相同的權利。不論同性戀是先天形成,還是後天造就,是否能夠被改變,是否是一種選擇,都不應影響我們對他們身而為人這個事實的尊重。在我看來,對同性戀的了解,主要還是基於學術理由,再來,可能也可以藉由對同性戀的了解,讓大家不會因為陌生,而對同性戀感到排斥或害怕。

我常覺得,很多恐懼,都是肇因於不了解。如果我們能夠對同性戀有多一些了解,也許就會更能撥開籠罩在同志身上的迷霧,讓大家看同志的時候,能夠一眼望穿,不再只是看到他們的不同之處,而是看到他們和你我一樣都是人,這個最重要的本質。我們希望人該怎樣被對待,同志就應該怎樣被對待。

這些學術成果,即使是忠實呈現,都不應該拿來變成迫害同性戀人權的工具,更何況刻意扭曲誤導的研究解讀,更應該被予以糾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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